# 慈善与家族基金会：《税务条例》第 88 条慈善机构的四类宗旨、公众利益要求、申请与持续义务，以及与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的 25% 衔接

> 第 88 条下的慈善机构或属公共性质的信托可获豁免缴税，但宗旨须属济贫、促进教育、促进宗教或其他有益社会四类之一，且为公众利益而设，受益人不得以家族关系界定。本文按税务局 2023 年 6 月指南讲清申请文件、营商利润的但书、持续审查、35% 捐款扣除上限，以及慈善机构持有家族投资控权工具最多 25% 的规则。

- URL: https://familywealth.hk/philanthropy-and-foundations/
- Author: 家办治理观察编辑部 (https://familywealth.hk/about/)
- Reviewed by: Family Office Governance Review Editorial Editorial Board
- Published: 2026-11-04
- Updated: 2026-11-04
- Language: zh

## 要点速览

- 《税务条例》第 88 条对慈善机构或属公共性质的信托豁免缴税；慈善宗旨限于济贫、促进教育、促进宗教、其他有益社会的目的四类，且必须为公众利益而设（税务局 2023-06 指南）。
- 受益人不得以家族关系或共同雇主等个人联系界定；只惠及家族成员的「家族基金会」不是第 88 条意义上的慈善机构。慈善机构的营商利润只有满足第 88 条但书的三项条件才获豁免。
- 申请须提交表格 C.D.22 与附件 C.D.22A 及管治文件；税务局目标在资料齐全后 4 个月内回复；获豁免后税务局会不时索取账目与年报审查，宗旨或活动不再符合可撤销认可。
- 捐款人可就向获豁免慈善机构或政府作出的认可慈善捐款扣除，上限为应评税入息或利润的 35%，合计不少于 HK$100。
- 2023 年条例允许获第 88 条认可的慈善机构持有家族投资控权工具或单一家办最多 25% 实益权益（家族至少持 75%），是慈善与家办架构的衔接点；政策宣言第六项措施承诺加快慈善豁免申请处理。

## 定义：「慈善」在香港法律上是一个窄词

慈善机构（Charitable Institution）在香港不是登记出来的，而是按普通法判断出来的：一个机构或信托若专为慈善宗旨而设、并为公众利益服务，就是慈善机构；《税务条例》（第 112 章）第 88 条对这样的机构或「属公共性质的信托」豁免缴税。香港没有慈善事务委员会之类的统一监管机构，税务局的角色只是决定某机构是否符合第 88 条的豁免条件，并发出认可。税务局 2023 年 6 月修订的《慈善机构及属公共性质的信托税务指南》是现行的权威说明。

「家族基金会」（Family Foundation）在日常用语里指家族设立并以家族名字命名的慈善机构。它在香港法律上没有特殊地位：只要宗旨属慈善、为公众利益而设，它就是第 88 条慈善机构；若实际上只惠及家族成员，它就只是一家私人公司或私人信托，不享豁免。这个区分是本页的核心。

## 四类慈善宗旨与公众利益要求

税务局沿用普通法把慈善宗旨分为四类：（一）济贫；（二）促进教育；（三）促进宗教；（四）其他有益社会而不属前三类的宗旨。第四类不是「任何好事」，而是须由法院先例认可的类别，例如保护环境、促进健康、救灾。自愿性或非牟利不等于慈善：一个不牟利的会所、一个只服务特定公司员工的康乐基金，都不是慈善机构。

公众利益要求有两个方面。「利益方面」：利益须清楚可辨、与宗旨相关，并与任何损害相权衡。「公众方面」：利益须惠及公众或足够多的一部分公众；受益人须与宗旨相称；以地域或其他条件限制受益人时，不得不合理地限制受益机会；任何私人利益（受益人以外的人从慈善机构取得的利益）须属附带。指南第 11 段直接写明：机构原则上为特定个人的利益而设，一般不能成为慈善机构；受益人不得以家族关系或共同雇主等个人联系界定。

对家族而言这意味着：基金会可以资助家族成员所在学校的奖学金，但奖学金的受益人不能限定为家族成员；基金会可以聘用家族成员担任职员并按市场薪酬支薪，但不能向家族成员分配收益；基金会的管治文件须写明解散时剩余资产转给其他慈善机构而非家族。

## 法律形式：三种载体怎么选

| 形式 | 法律依据 | 管治文件 | 特点 |
|---|---|---|---|
| 担保有限公司 | 《公司条例》（第 622 章） | 章程细则 | 有独立法人地位，董事局管治；须向公司注册处申报，可申请豁免在名称中使用「有限公司」字样 |
| 慈善信托 | 普通法 + 《受托人条例》 | 信托契据 | 受托人持有资产；2013 年修订后慈善信托仍保留 21 年收益累积限制；香港信托人公会有《慈善信托最佳实务指引》 |
| 社团 | 《社团条例》（第 151 章） | 会章 | 无独立法人地位，较少用于持有大额资产 |

家族基金会多用担保有限公司或慈善信托。选择时看三点：要不要独立法人（签约、持有物业、聘用员工）、家族希望用董事局还是受托人的形式参与管治、未来是否打算接受外部捐款。无论哪种形式，管治文件都要包含税务局要求的关键条款：宗旨限于慈善、收入与财产只用于宗旨、不向成员分配、成员或董事不得从机构取得报酬（按市场支付的雇员薪酬除外，且须有利益冲突回避程序）、解散时剩余资产转给其他慈善机构、修改宗旨须事先通知税务局。税务局网站提供撰写慈善宗旨的指引与其他关键条款的范例。

## 申请与持续义务

申请第 88 条认可须向税务局局长提交表格 C.D.22 与附件 C.D.22A，连同管治文件及表格列明的证明文件；资料不全会被退回。税务局的目标是在申请完整、无须补充资料的情况下 4 个月内回复。政策宣言 2023 年第六项措施承诺加快慈善豁免申请的处理并提供标准申请表，是对设立家族基金会的直接便利。

获认可后义务不止于此。税务局会不时索取账目、年报或其他文件，审查机构的宗旨是否仍属慈善、活动是否与管治文件所载宗旨相符。若有证据显示活动不合法或违反国家安全利益、或与宗旨不符，收入与资产未全部用于慈善宗旨，或有其他影响豁免的事件，税务局会要求补充资料以决定是否继续认可；严重违反宗旨的，认可可被撤销。机构解散后即无豁免可言。

## 营商利润：第 88 条但书的三项条件

慈善机构不是任何收入都豁免。第 88 条的但书规定，慈善机构经营行业或业务所得利润，只有同时满足三项条件才豁免：（一）利润纯粹用于慈善宗旨；（二）利润的大部分不是在香港以外运用；（三）该行业或业务是在实际执行机构明文宗旨的过程中经营的，或主要由机构受益人进行。指南举例：济贫慈善机构把自有单位以市值出租，租金不是在执行济贫宗旨的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第三项，须课利得税。家族基金会若持有投资物业或经营性资产，这一条是最常被忽略的税务风险。

## 捐款扣除：35% 上限与 HK$100 下限

捐款人（缴纳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或利得税的个人与企业）可就「认可慈善捐款」申请扣除：捐款须是向第 88 条豁免的慈善机构或信托、或向政府作出的金钱捐赠，用于慈善用途；每个课税年度扣除总额上限为应评税入息或利润的 35%，合计不少于 HK$100（《税务条例》第 26C 条）。换取利益的款项（如慈善晚宴的餐费对价、购买抽奖券）不属捐款。企业以实物捐赠不符合「金钱捐赠」的定义。扣除的具体计算见《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37 号（修订本）。

## 与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的衔接：25%

2023 年条例对慈善与家办架构留了一个接口：获第 88 条认可的慈善机构可持有家族投资控权工具或合资格单一家办最多 25% 的实益权益，此时家族成员须持有至少 75%（而非一般的 95%）。这使家族可以把一部分投资工具的权益划给基金会，让基金会分享投资收益用于慈善，而工具仍可享税务宽减。政策宣言第六项措施提到的「扩大获豁免慈善机构可持有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的实益权益」，就是这条规则。

但要注意：基金会从工具取得的分配须用于慈善宗旨；基金会不能成为家族成员变相取回资金的渠道；基金会与家办之间的服务与费用安排须按公平原则并记录在案。慈善与家办的组合是制度化的高级形态，不是起点。

## 跨境捐赠与内地读者的提示

第 88 条豁免只涉及香港税务。基金会向香港以外的受益人或项目拨款，须留意但书第二项（利润大部分不得在香港以外运用）对营商利润豁免的影响，以及受赠方所在地的外汇与慈善法规。内地居民向香港慈善机构捐款，不能在内地个人所得税下扣除；内地机构接受境外捐赠有专门的管理规定。涉及跨境的安排，应在两地分别取得专业意见。家族基金会在整个架构中的位置见[总览](/overview/)，与信托的配合见[信托与宪章](/family-trust-and-charter/)。

## 资料来源与日期

- Tax Guide for Charitable Institutions and Trusts of a Public Character — 税务局（IRD） 2023-06 https://www.ird.gov.hk/eng/pdf/tax_guide_for_charities.pdf
- Charitable Donations and Tax-Exempt Charities（申请程序、表格与 35% 扣除） — 税务局（IRD） 页面现行版本 https://www.ird.gov.hk/eng/tax/ach.htm
- Approved Charitable Donations（常见问题） — 税务局（IRD） 页面现行版本 https://www.ird.gov.hk/eng/faq/acd.htm
- Tax Concessions for Family-owned Investment Holding Vehicles（慈善机构可持有最多 25%） — 税务局（IRD） 页面现行版本 https://www.ird.gov.hk/eng/tax/bus_fihv.htm
- Government issues Policy Statement on Developing Family Office Businesses in Hong Kong（第六项措施：发展慈善中心） —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FSTB） 2023-03-24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303/24/P2023032300717.htm
- HKTA Best Practice Guide – Charitable Trusts — 香港信托人公会（HKTA） 现行版本 https://hktrustees.com/upload/article/HKTA_BP_Guide-Charitable_Trusts2.pdf

---

本站由家办治理观察编辑部运营，是独立的保险资讯网站，提供一般教育与比较信息；不是保险公司、持牌保险中介人或银行，不销售任何保险产品，不接受投保申请。内容未经香港保险业监管局（IA）审阅、批准或认可。投保、报价与保单服务请向香港保险公司或持牌保险中介人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