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在家族资产负债表中的作用：身故流动性、股权赎买、关键人补偿与传承对冲的四种用法，以及保单持有、受益人与信托的配合

> 人寿保险在家族资产负债表上有四种作用：身故时在遗产承办前提供即时流动性、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赎买协议提供资金、补偿关键人离世对企业的损失、在把企业股权集中给一位接班人时均衡其他子女的分配。本文讲清每种用法的结构、保单持有人与受益人的设计、与信托的配合、保证与非保证的区分，以及内地居民投保的合规要求。

- URL: https://familywealth.hk/insurance-on-the-balance-sheet/
- Author: 家办治理观察编辑部 (https://familywealth.hk/about/)
- Reviewed by: Family Office Governance Review Editorial Editorial Board
- Published: 2026-11-04
- Updated: 2026-11-04
- Language: zh

## 要点速览

- 保险在家族资产负债表上的位置是「或有资产」：平时是保单现金价值，身故时变成合同约定的赔偿金；它解决的是时间错配（资产在、现金不在）而非财富增值。
- 四种用法：身故流动性（遗产承办期间的开支与债务）、股权赎买（为股东协议的回购条款提供资金）、关键人补偿（企业为关键股东或高管投保）、传承对冲（股权给接班人，保险金给其他子女）。
- 保单持有人、受保人与受益人的设计决定赔偿金归谁、是否进入遗产、能否被债权人追索；保险金进入信托须把受托人指定为受益人或由信托持有保单。
- 保单是合同：保证现金价值与身故赔偿是合同条款，演示的非保证红利不是承诺；保险业监管局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公布分红保单的分红实现率，本站不引用具体数值。
- 内地居民投保香港保单须亲赴香港签署，并签署「内地访客重要资料声明书」；保费来源、跨境资金与税务申报义务应在所在辖区取得专业意见。

## 定义：保险是资产负债表上的「或有资产」

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是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保单持有人缴付保费，保险公司在受保人身故（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事件）时向受益人支付约定的赔偿金。在家族资产负债表上，保单平时以现金价值（若有）入账，身故时变成一笔金额确定、时间不确定的现金。它解决的不是财富增值，而是时间错配：家族的资产大多是企业股权、物业与长期投资，身故时需要的却是现金——还债、交税（香港自 2006-02-11 起无遗产税，但其他法域可能有）、支付遗产承办期间的开支、按协议回购股权、给没有分到企业的子女一个公平的份额。

保险业监管局（IA）是香港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人的监管机构，2025 年香港长期业务（不含退休计划）新造保单保费为 HK$3,309 亿（保险业监管局 2026-04-24 临时统计）。本页只讨论保险在家族架构中的功能与设计，不讨论任何具体产品，也不比较保险公司。

## 四种用法：各解决什么问题

| 用法 | 要解决的问题 | 典型结构 | 要点 |
|---|---|---|---|
| 身故流动性 | 遗产承办完成前（可能数月至数年）家族需要现金支付债务、开支与税款 | 受保人为创富者，受益人为配偶、子女或信托 | 赔偿金按受益人指定支付，不经遗产承办；受益人指定须与遗嘱、信托一致 |
| 股权赎买 | 股东协议约定某股东身故时公司或其他股东回购其股份，但回购需要现金 | 公司或其他股东为保单持有人与受益人，以该股东为受保人 | 保额与股权估值挂钩，估值方法变动时保额要跟着检视 |
| 关键人补偿 | 关键股东或高管离世导致企业收入下降、融资条件恶化 | 公司为保单持有人与受益人，以关键人为受保人 | 保额按关键人对利润的贡献与替换成本估算；须有可保利益 |
| 传承对冲 | 企业股权集中给一位接班人，其他子女没有相应资产 | 受保人为创富者，受益人为不接班的子女或为其设立的信托 | 保险金是「均衡」工具，金额与股权估值的差距须定期核对 |

四种用法可以叠加在一位受保人身上，但保单持有人与受益人各不相同，必须分开设计。

## 保单持有人、受保人与受益人：三个角色决定钱归谁

保单持有人（Policy Owner）拥有保单的权利：缴费、退保、贷款、更改受益人、转让。受保人（Life Insured）是以其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人。受益人（Beneficiary）是身故赔偿的收款人。三者的组合决定三个结果：

第一，赔偿金是否进入遗产。受益人指定有效时，赔偿金直接付给受益人，不经遗产承办；若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受保人身故且无后备受益人，赔偿金归保单持有人的遗产，须经承办程序。第二，谁有权更改。保单持有人可更改受益人；若家族希望受益安排不可被单方面更改，可把保单转让给信托或指定不可撤销受益人（视保险公司是否提供）。第三，债权人能否追索。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保单持有人的资产，持有人破产时可被追索；赔偿金付给受益人后属受益人资产。把保单放进信托，是把现金价值与赔偿金都移出持有人个人资产负债表的做法。

## 与信托的配合：保险金信托的两种做法

把保险与信托结合有两种基本做法。第一种是「受益人指定为受托人」：保单持有人仍是家族成员，但受益人指定为某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身故赔偿金进入信托，由受托人按契据分配。优点是设立简单，缺点是持有人仍可更改受益人，且现金价值仍在持有人名下。第二种是「信托持有保单」：受托人作为保单持有人与受益人，以家族成员为受保人，保费由信托资产或委托人赠与信托的资金支付。优点是保单完全在信托内，缺点是受托人要管理保单（缴费、检视、与保险公司联络），受托人费用相应增加。2013 年信托法修订给予受托人为信托财产购买保险的默认权力，信托持有保单在香港法律上没有障碍。

哪种做法合适取决于家族对控制权的要求与信托的其他资产。无论哪种，保单文件、信托契据与遗嘱对同一笔赔偿金的规定必须一致。本站不展开保险金信托的设立细节，只在此说明两种结构。

## 保证与非保证：读保单先读这一条

香港市场上常见于家族安排的终身寿险多为分红保单（Participating Policy）：身故赔偿与现金价值分为保证部分与非保证部分（红利或分红）。保证部分写在保单条款里，是保险公司的合同义务；非保证部分在销售时以「利益说明」演示，随保险公司的投资表现与分红政策变动，不是承诺。保险业监管局《承保长期保险业务指引》（GL16）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在网站公布分红保单的分红实现率（实际派发的非保证利益与销售时演示的比率），供保单持有人比较；本站不引用任何具体数值，读者应直接查阅各保险公司网站并注意公布日期。

用保险做股权赎买或传承对冲时，保额的「可靠部分」应只按保证身故赔偿计算；用非保证的演示总额去匹配股权估值，等于用一个不确定的数字对冲另一个不确定的数字。保费融资（以银行贷款支付保费）会在保单之上叠加一份贷款合同与利率风险，本站不展开，但提醒：用于家族流动性安排的保单，若本身被抵押给银行，身故赔偿先偿还贷款，剩余才到受益人。

## 可保利益、核保与披露

公司为股东或高管投保、信托为家族成员投保，须有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即保单持有人因受保人身故会蒙受经济损失；股权赎买协议或雇佣关系通常可以证明。投保时受保人须如实披露健康状况与财务状况，未如实披露可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撤销保单，这对以保险为资金来源的股权赎买协议是致命的：协议到期要执行，保险却不赔。大额保单的核保通常需要体检、财务核保（证明保额与收入或资产相称）与资金来源证明，时间以周或月计，家族应在股东协议签署前就启动核保，而不是签完才投保。

## 内地居民投保香港保单的合规要求

内地居民投保香港保单，须亲身在香港签署投保文件，保险公司与中介人不得在内地境内销售或招揽；投保时须签署保险业监管局自 2016-09-01 起要求的「内地访客重要资料声明书」（IFS-MP），内容包括保单受香港法律管辖、索偿与争议在香港处理、汇率与外汇管制风险、保费以外币缴付的限制等。保费来源须可证明且符合内地外汇管理规定；保单的现金价值与赔偿金在内地的税务申报、以及共同申报准则（CRS）下的信息交换，取决于保单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本站不在中国内地境内开展任何销售或推广活动；涉及跨境的安排，请在所在辖区取得专业意见。详见[内地家族来港](/mainland-families/)。

## 把保险放进整体架构时的核对

把保险纳入家族架构时至少核对五项：（一）每张保单的持有人、受保人、受益人与它要解决的问题是否对应；（二）受益人指定与遗嘱、信托契据是否一致；（三）保额是否只按保证部分计算并与股权估值定期核对；（四）保费来源在未来 10–20 年是否可持续，持有人身故或失去收入后由谁缴费；（五）保单是否被抵押或有保单贷款。完整的清单见[核对清单](/checklist/)，股权赎买与传承对冲的假设场景见[场景页](/scenarios/)。

## 资料来源与日期

- Insurance Ordinance (Cap. 41) — 律政司电子版香港法例 现行版本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1
- Provisional statistics of Hong Kong insurance industry for 2025（2025 年长期业务新造保单保费 HK$3,309 亿） — 保险业监管局（IA） 2026-04-24 https://www.ia.org.hk/en/infocenter/press_releases/20260424.html
- GL16 Guideline on Underwriting Long Term Insurance Business (Other Than Class C Business)（分红实现率披露要求） — 保险业监管局（IA） 现行版本 https://www.ia.org.hk/en/legislative_framework/circulars/reg_matters/files/GL16_2026_EN.pdf
- Circular on Important Facts Statement for Mainland Policyholders（内地访客重要资料声明书，2016-09-01 起适用） — 保险业监管局（IA） 2016-07-08 https://www.ia.org.hk/en/legislative_framework/circulars/reg_matters/files/cir_20160708.pdf
- Trust Law (Amendment) Bill 2013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受托人为信托财产购买保险的默认权力） —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FSTB） 2013-02 https://www.legco.gov.hk/yr12-13/english/bills/brief/b04_brf.pdf
- Estate Duty（遗产税自 2006-02-11 起废除） — 税务局（IRD） 页面现行版本 https://www.ird.gov.hk/eng/tax/edu.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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